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修改意见的通告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1-12-31 15:15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质量安全责任,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遏制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只投标不履约、中标企业随意变更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不良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市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为提高《通知》制定的科学性与透明度,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31日

二、征求意见方式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形式发送。

邮箱:sjwgcztbjgc@163.com

传真:0371-67188905

邮寄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25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局1511室(收),邮编:450006,联系电话:0371-67885515

附件: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原文

修改意见及建议

采纳情况

采纳后修改情况

或不予采纳理由

备注

1

对于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且同一地点、同一施工单位承建或同一监理单位承揽的建设项目,可以视为一个工程项目。

如同一地点的、同时施工的、又由同一施工单位承建的,但是该地点(或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为多期的情况,是否将该地块视为一个工程项目?还是按照多个项目来认定?建议给予明确。

 

   

 

 

    未采纳

本条已经很明确,强调的是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且同一地点、同一施工单位承建或同一监理单位承揽的建设项目。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能视为同一个工程项目。


2

第五条(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长期重大疾病不能履行职责的、辞职变更注册的(长期是指时间在3个月以上)。

该条文中间用顿号连接存在歧义,建议此条款应分为两条分别进行阐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中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建议在“辞职变更注册”条款中明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可申请更换的内容。

 

    

 

 

 

 

    

 

 

 

 

 

已采纳

(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长期重大疾病不能履行职责的;辞职变更注册的(长期是指时间在3个月以上)。

(三)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或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3

第六条“申请办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应出具以下材料”中第(五)款:更换属于因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具体说明变更的详细原因。

本条款中规定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是否遗漏了“施工单位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具体说明变更的详细原因”?

已采纳

第六条“申请办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应出具以下材料”中第(五)款:更换属于因不到岗履职、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情形的,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具体说明变更的详细原因。


4

第七条中第(四)款“工程招标监管部门将变更信息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示3日。” 

区建设局没有独立的门户网站,需要从郑州政务服务网登录。

未采纳

只要有公示即可。


5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到岗履职,建立考核制度,发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到岗的,应责令施工、监理企业整改;施工、监理企业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相应的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责令施工、监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关于此条中“发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能到岗的”,建议修改为“发现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不能到岗履职的”;“责令施工、监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其有关规定适用的变更情形是否是:本文第五条第五款“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如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出现“严重后果”,是否可适用?

 

采纳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到岗履职,建立考核制度,发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到岗履职的,应责令施工、监理企业整改;施工、监理企业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可责令施工、监理企业按照程序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并及时报送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处理。

 


  

  

  6

第九条中“发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到岗的,应责令施工、监理企业整改,施工、监理企业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按照第五条第五款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报送相应的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按照第五条第五款规定进行处理”建议修改为:“建设单位可申请变更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并报相应的行政监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处理。

未采纳

与第十条中“累计3次检查未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内容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