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09 00:00:00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办〔2018〕31号)有关规定精神,2018年11月8日我局印发了《郑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试行),在试行工作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同时项目参建单位也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局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郑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9日 

  

郑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施工单位应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条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及其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做好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范围内工程项目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四条 建立郑州市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按照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和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暗挖工程、其它工程和安全管理八个专业类别进行设置。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信用档案,专家名单及其变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组织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专家采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单位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 专家论证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相关职责;

  (二)提供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参考相关资料,如:建设工程地下及地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深基坑设计方案可行性审查意见等资料;

  (三)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签字;

  (四)不得擅自要求改变已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

  第七条 专家论证中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确保专项施工方案符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且具备论证条件;

  (二)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本办法,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并负责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

  (三)应于专家论证会议3日前,提交具备论证条件的专项施工方案,供专家审阅,并提供论证专家现场踏勘的条件;

  (四)应根据论证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调整、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五)专项施工方案通过论证、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六)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做好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其它工程可以根据工况节点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服务指导。

  第八条 专家论证中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专项施工方案;

  (二)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三)审查施工单位修改、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根据论证、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施工。对施工单位未履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相关职责或未根据论证、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施工的,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处理和报告。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检测、监测、安全评估等相关单位可以对方案提出合理建议,配合施工单位完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前组织专家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在专家库中抽取,确认具备论证资格的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建设单位代表;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涉及危大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组应在论证会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组并由专家组组长对修改部分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方案审阅,必要时应现场踏勘;

  (二)召开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论证会;

  2.推选专家组组长;

  3.施工单位介绍方案主要内容;

  4.专家询问各方主体意见;

  5.专家表达意见,进行讨论;

  6.专家组长收集、汇总专家书面意见,形成一致意见。

  (三)专家组出具论证报告并签字;

  (四)依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已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施工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作出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原则上应组织原方案论证专家重新论证,因故需要调整的论证专家不得多于原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专家组组长不得调整;重新论证时应向专家组提供原论证报告及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论证工作完成后,相关资料应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留存备查。档案资料至少应包括:专项施工方案、专家选取告知书、论证参考资料、论证会议签到表、论证报告等资料。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实行有偿咨询服务,专家论证的报酬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市建设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已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纳入专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外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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