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09 00:00:00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办〔2018〕31号)有关规定,2018年11月8日我局印发了《郑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在试行工作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同时项目参建单位也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局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郑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9日

 

郑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的管理,有效防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专家、技术人才的资源优势,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涉及专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及其所属的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郑州市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全市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提供专家资源。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择、信用公示、开放流动”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专家的论证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论证专家资格。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及时更新专家库,适当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库按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和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暗挖工程、其它工程和安全管理八个专业类别设置,精通上述多个专业的专家可同时申报多个专业。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科学、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或相关专业工作不少于15年,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论证工作。两院院士、全国勘察设计大师或享受省政府、国务院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七条 专家聘任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专家两种形式。申请聘任,是指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网上发布通知,对申请报名的人员集中评审后选聘为专家。通过申请聘任的专家,聘期1年,可连聘连任,可同时申请聘任多项专业专家。特邀专家,是指对于专家库中尚未建立的专业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特殊超规模危大工程,可根据论证工作需要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特定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专家。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以独立身份参与专项方案的论证。施工单位选用专家库的专家,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有特殊要求的专项方案,专家库专家难以满足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报请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同意,可在专家库以外邀请有关专家。

  第九条 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对需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单位对方案内容进行必要的介绍,到论证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咨询、查阅相关资料;

  (四)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五)受邀参与论证活动应获得合理的劳务费用;

  (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二)认真科学、客观公正地为委托论证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三)论证会之前应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

  (四)签署专家组形成的论证报告,对论证报告负责。

  (五)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论证活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会议的,应至少提前2天请假;

  (六)揭发和举报论证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七)按规定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教育;

  (八)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和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申报人如实填写《郑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推荐表》;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已退休人员可直接报送。 

  (三)提交《推荐表》同时,要求附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曾参与施工或评审的专项方案业绩;

  (四)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对专家资格进行核查。拟列入专家库的应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的正式发文并在网站上公布专家库名单。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专家不得参加与自身、任职单位或项目参建单位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的论证活动。凡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程序:

  (一)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编制、审核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审查意见。

  (二)施工单位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业特点,从专家库中聘请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三)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专家组可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查阅相关资料。

  (四)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⑴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以及工程监理审查等程序与资料是否齐全,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完整;⑵荷载取值、计算模型、计算公式、相关技术参数、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⑶施工工艺、流程、方法等是否可行;⑷各种构造要求、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⑸专家应当考虑和说明的其它内容。

  (五)专家组根据论证情况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作出论证结论,每位专家组成员在专家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论证结论包括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情形。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论证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会签到表》、《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存档,并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对专家给予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网上公告: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一年内无故缺席两次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但施工方案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显安全隐患的;

  (三)因论证不充分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危大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不遵守回避制度进行论证的;

  (五)向他人泄露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的;

  (六)连续两年未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的;

  (七)在专项检查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发现专家存在失职行为的;

  (八)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九)存在其他不宜担任专家论证工作的情形。

  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两年内不得聘任为专家。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诚信档案,不定期对专家论证工作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报告实行报送制度。施工单位应将论证报告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建设安全监督机构。

  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可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组成员组成、专家论证程序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专家诚信档案的组成资料。

  第十八条 全市共享统一的专家库,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建立专家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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