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城市更新文〔2022〕1号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2-03-31 09:11:23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31日



郑州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赓续文脉的现代化国家中心城市。

第二条 通过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脉,促进绿色低碳,实现城市功能再完善、产业布局再优化,补短板、强弱项,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安全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郑州市域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重建。针对未改造的城中村、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房、老旧市场等,围绕城市功能再造、空间重塑、公共产品提供、人居环境改善、城市文化复兴、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经济结构优化等方面,全面系统的实施更新改造。

第四条 城市更新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共利益优先,完善城市功能,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持续改善民生。

2.注重生态,延续文化。在挖掘和传承城市文脉的基础上,着力培育特色文化业态。以生态为引领,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3.统筹规划,用好空间。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衔接,科学划定城市更新改造单元,加强城市空间立体开发,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4.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管控,完善政策机制,做好服务保障。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形成多元化更新模式。

5.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科学制订计划,统筹安排城市更新的规模、布局和时序,稳步推进城市更新。坚持试点先行,改革创新,大胆尝试,探索城市更新的新模式、新路径,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全市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等,统筹协调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城管、工信、市场监管、国资、财政、金融、文物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由政府(管委会)、物业权利人组织实施,或由政府(管委会)、物业权利人通过公开招标、直接委托或其他方式引入相关的主体组织实施。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策划、建设与运营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城市更新目标、功能结构、规划布局等内容。

专项规划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城管、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不断完善城市更新计划,明确相关技术要求,督促城市更新项目落实。

年度城市更新计划报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明确片区发展目标、产业定位、更新方式、经济指标、实施计划、规划调整建议等内容。片区策划方案应征求利益相关人、意向实施主体等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编制成果及时上报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应以城市更新规划为基础,统筹各方意见,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实施计划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十二条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年度计划动态管理机制,确定为年度计划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可列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确定区域内城市更新片区的具体项目,编制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方案中应明确更新范围、内容、方式及建筑规模、使用功能、建设计划、土地取得方式、资金方案及运营方案等内容。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类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保护类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实施方案还应包括保护方案及其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鼓励采取策划、设计、运营一体化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实施一片提升一片,确保项目盈亏平衡。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更新规划支持政策参照《郑州市城市更新规划》执行。

第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更新土地支持政策参照《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郑州市城市更新的土地规划支持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片区需要改变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法通过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并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城市更新片区不涉及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应当通过市场租赁等方式取得原建筑物的使用权。

城市更新片区既不涉及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物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第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更新资金支持政策按照《郑州市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探索城市更新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建设模式。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资金筹措。

第二十二条 鼓励实施主体积极争取贷款、投资、债券、租赁、证券等各类金融资本,重点争取开发性金融机构大额长期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城市更新可探索在辖区范围内跨项目统筹、开发运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营。特殊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通过全域统筹、联动改造实现异地平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更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强化各区(开发区)主体责任,各区(开发区)要做好基础数据调查、宣传发动、协议签订、重建安置、建设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保障工作。建设实施主体落实城市更新拆除重建计划、相关方案编制报批、依法组织开展回迁安置、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创建示范活动。探索将旧城区、旧街区打造为智慧、低碳、宜居、宜业的城市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培养一批“安全、整洁、有序、智能”的示范区、县(市)、示范街区、示范项目、达标街区,引领带动全面提升。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完善的城市更新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城市更新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城市更新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完善评价办法和标准体系,加强实绩实效核查,开展年度分类和综合考核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各县(市)、航空港区、上街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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