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结算全过程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6-06-03 14:36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结算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结算全过程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7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25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局1208(邮政编码:450006),并在信封上注明“工程款结算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zsjzgls@126.com。

三、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0371-67175608。

联系人:曹朝阳

联系电话:0371-67173920

为便于后续沟通和采纳反馈,请在邮件、信函或电话中注明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附件:

1.《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结算全过程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结算全过程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6年6月3日

关于《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结算全过程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按照相关程序,市城建局于2026年6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将《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结算全过程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各方面意见反馈统计

经广泛征集,收到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8条。

三、反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针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采纳情况如下:

(一)采纳4条。

(二)未采纳4条。其中3条与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1条与市城建局工作职能不一致。

序号

反馈意见单位

意见建议

是否采纳

修改情况


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修改为“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由于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施工结算流程,征求意见稿涉及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样和第二十六条“双拖欠”相对应。

“第二十六条  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双拖欠”问题的预防与处置....”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预防与处置......”。


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议删除第四条

第四条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市财政局应同步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3

市政府国资委

建议第九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当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应分别督促所监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严格执行此项规定。”修改为“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当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无修改


4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完成竣工结算后,……,并在结算后30日内将结算情况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目前表述中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向不够明确,建议予以明确。

修改为:“建设单位完成竣工结算后,应当将结算结果告知施工单位,并在结算完成后30日内将结算情况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财政局应将结算备案情况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


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议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检查频次”的表述。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有拖欠工程款不良行为的,依法依规列入“黑榜”信息。被列入“黑榜”的建设单位,由各有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6

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业监管职责在建设主管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市委金融办作为金融工作部门,不具有指导职能。建议删除第十三条“市委金融办应指导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

第十三条修改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受。”


7

社会反馈意见

关于第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项目概算或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文件等资金保障文件及相关政府投资证明材料替代保函”的规定违法。因为《农民工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现实中政府欠工程款后,预算文件等资金保障文件根本无法支付工程款,无法起到担保作用。



8

社会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使用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国家鼓励使用而非强制使用

修改为“鼓励发承包双方使用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市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指导。”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