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保障及危大工程管理等领域中的专业技术作用,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建设有序推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6年8月31日
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建立、使用及管理,发挥质量、安全、检测类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控专业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建立、动态管理,专家的入库、聘任、履职及退出,以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危大工程管控、民生保障工程建设等相关技术支撑、咨询指导、现场处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含新建、改建、扩建及城市更新等建筑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组建,涵盖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专业,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提供技术论证、咨询评审、隐患排查、事故分析、应急处置等专业技术支撑的综合性专家集合。
第三条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专家库管理规则,统筹专家选聘及退出工作,牵头组织专家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技术支撑工作。
第四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市质安中心”)受市城建局委托,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组织与专业设置
第五条 市城建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市质安中心负责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库内专家信息、信用记录、履职情况等。
第六条 专家库按照“质量类、安全类、工程质量检测类”三大类别分类管理,结合郑州建设工程实际特点细分具体专业方向,专业类别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调整。
工程质量类:1.建筑结构与地基基础;2.市政工程;3.装配式与节能建筑;4.装饰装修与防水等。
施工安全类:1.岩土与基坑安全;2.模架与起重安全;3.市政与拆除安全;4.轨道交通施工安全;5.工程应急抢险安全;6.脚手架工程;7.安全管理及其他。
工程检测类:1.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2.市政工程材料;3.钢结构;4、地基基础;5、建筑幕墙;6、桥梁及地下工程;7、建筑节能;8、道路工程;9、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第七条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一人一档”信息化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专家基本信息、专业业绩、履职情况、信用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专家聘任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专家两种形式:
申请聘任:指在市城建局官网发布通知,对申请报名的人员集中评审后选聘为专家,纳入日常管理;
特邀专家:指对于专家库中尚未建立的专业、特殊需求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施工单位报请市城建局同意,可根据技术支撑工作需要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特邀专家,提供专项技术支撑。
第三章 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入库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身体健康,职业道德良好,能客观、公正、科学履行专业职责;
2.熟悉国家、省、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地工程管理要求;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岁;具备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或特殊专业需求可适当放宽;
3.质量类、安全类专家取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满5年,或持有相关专业同等级注册执业资格(如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满5年;检测类专家应当取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满10年;高等院校建筑类教职工入库应当取得教授级职称满5年;
4.经所属单位推荐,自愿加入专家库,承诺遵守专家库管理相关规定,服从统一调度,积极配合开展技术支撑工作,确保联络畅通。
第九条 专家入库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每名专家可申请两个大类,每个大类可选择不超过3个专业方向;
2.企业审查:所在单位审核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择优遴选优秀技术人员,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市质安中心;
3.业绩复核:市城建局组织评审复核小组,对申报人员近5年工作业绩进行抽查复核,择优录取;
4.公示聘任:评审复核合格人员名单在市城建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限制入库条件。
近5年有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失信惩戒记录的;失职渎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检测数据造假的;在专家履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的。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技术论证、咨询评审、隐患排查等相关活动;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独立发表专业意见,不受非法干预,对不符合要求的方案可拒绝签字并保留个人不同意见;
(三)要求相关单位对技术内容进行解释说明,踏勘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及检测原始数据;
(四)获得合理的专业技术服务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及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二)按时参与技术论证、咨询评审、隐患排查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席,确需请假的提前告知委托单位及市质安中心;
(三)认真审查相关技术资料,踏勘现场,独立出具专业意见,对签署的技术报告或论证结论负责;
(四)遵守回避制度,与服务项目各参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含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工作;
(五)履职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隐患,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
(六)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技术培训等工作,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确保联络畅通;
(七)不得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开展虚假论证或违规出具技术意见;
(八)保守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技术支撑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市城建局、市质安中心根据工程建设技术支持需求,随机从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工作,专家组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专家组按要求开展踏勘、论证、咨询等工作,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形成简明技术结论或处置意见;履职过程中做好工作记录,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资料留存。
第六章 专家考评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聘期届满前3个月,市质安中心组织任期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合格、不合格(基准分100分,得分≥100分为合格)。考评合格的可续聘;不合格的报请市城建局同意,解除聘任资格,移出专家库。
综合考评聚焦履职实效,考核参会及抢险到岗情况、技术意见采纳率、职业道德、制度遵守、培训及信息更新等情况(考评标准见附件)。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及时提请提前解聘,市质安中心核实后,报市城建局同意,解除聘任资格、移出专家库。
(一)健康、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技术支撑职责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三)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年龄超本办法规定上限,无法正常参会履职的;
(五)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解除聘任资格、移出专家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申报或履职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技术意见的;
(二)一年内无故缺席履职3次及以上,或找人替代参会、签字的;
(三)收受不正当利益、违反回避制度、泄露保密信息的;
(四)应急抢险中拒不响应、拖延到场、失职误事的;
(五)失职导致工程出现重大隐患或事故的;
(六)任期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资格6个月至1年;暂停期满考评合格的恢复履职,不合格的解除聘任资格。
(一)未审出专项方案重大缺陷、检测监测方案漏洞,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论证意见不规范、不具体、不可行,无法指导施工,经提醒后仍未改进的;
(三)未按要求在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备案资料,经督促仍未完成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后续技术支持工作,或出具虚假技术指导意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河南省、郑州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河南省及郑州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综合考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