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局保密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际,制定了《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2021年10月14日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保密审查遵循“谁产生、谁公示”“谁公示、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由产生该信息的业务处室或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经业务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局办公室和法规处、业务处室或单位分管领导保密审核。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审核;法规处负责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秘密的审核。
第八条 以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影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公示: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讲话、方案、统计数据和领导活动等内部敏感信息;
(四)属性为“不予公开”的文件和标注“内部文件”等字样的内部业务文件资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示、其余部分公示。涉及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进行技术屏蔽或模糊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未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提出质疑的,负责该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处室或单位应当会同相关处室和单位说明不予公示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未经保密审查擅自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保密审查表
时间: 年 月 日
发布部门 | 承办人 | ||
信息标题 | |||
拟公开信息内容摘要 | |||
拟公开方式 | 网站公开( ) 报纸公开( ) 广播电视公开( ) 微信、微博发布( ) 其他平台发布( ) | ||
发布部门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
保密审查意见(办公室负责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审核;法规处负责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秘密的审核。) | 办公室 年 月 日 | 法规处 年 月 日 | |
发布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审查结果 | 准予公开( ) 不予公开( )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