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郑建文〔2021〕184号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1-10-20 15:50:00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9〕49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13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9〕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局机关各执法处室和依法接受执法委托的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局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全面及时、主动便民的原则和“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

第五条 局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具体实施办法由局法规处、办公室明确。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下列分工落实:

(一)办公室负责将行政执法公示纳入局政务公开内容,加强统筹协调,并具体负责执法公示网络平台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二)法规处负责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等行政执法基础信息事前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发布和更新工作;负责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发布和更新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勘察设计处、消防验收处、人事处、建管处等按照分工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信息的梳理、汇总、发布和更新工作。

(四)消防验收处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的梳理、汇总、发布和更新工作。

(五)工程招投标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城市建设编制处(房屋征收管理处)和局属各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的梳理、汇总、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事项清单。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办理期限和收费情况等。

(二)执法人员信息。公开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区域等。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内容、抽查频次等内容。

(四)服务指南和执法流程图。公开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程序、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

(五)裁量标准。公开各类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

(六)救济方式。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方式。公开接收监督举报地址、电话、邮箱和受理反馈程序。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出具的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载明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条 执法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应当按规定推进公示行政执法过程中记录的相关执法信息及决定过程等相关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类别、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救济途径等内容。依法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应当全文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公开检查对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等信息;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商业秘密等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隐去的信息。

 

第三章 公示方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以市级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局门户网站为主,辅以各级网上办事大厅和行政审批平台、市级信用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多媒体。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政务服务中心、各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

第十五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结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公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局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执法人员变动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一定期限的,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十八条 已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局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撤下原执法决定。

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局执法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更正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准确而提出异议的,局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局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在继续执行季度报备的基础上,于每年1月31前公开本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司法局和省住建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法规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将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和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二条 对应当公开而未按规定予以公开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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