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郑建文〔2021〕185号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1-10-20 16:00:00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9〕49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13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我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9〕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以及依法受委托的局属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局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等方式。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对于文字记录足以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必须进行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及时可回溯的原则。

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局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局执法机构用于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局法规处负责对局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行政审批办公室、勘察设计处、消防验收处、人事处、建管处按照分工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全过程记录工作。

消防验收处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记录工作。

工程招投标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和局属各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八条 局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由法规处研究制定,并发布实行。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九条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记录以下环节:

(一)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环节。

(二)行政强制的报告批准、告知、陈述申辩、审核决定、送达、实施等环节。

(三)行政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环节。

(四)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变更与延续、撤销与注销等环节。

(五)行政征收征用的批准、通知公告、实施等环节。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各环节记录。

第十一条 程序启动环节文字记录事项具体如下:

(一)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告知、补正等情况;

(二)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检查、交办、移送、投诉举报等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环节文字记录事项具体如下:

(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执法证件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技术鉴定情况;

(七)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八)实施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及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情况;

(十)举行听证情况;

(十一)专家评审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

第十三条 记录上述事项的文书均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审核决定环节文字记录事项具体如下:

(一)案件主要事实、法规法规规章依据,运用行政裁量标准及承办人办理意见等情况;

(二)承办机构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其他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

(四)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或集体讨论意见;

(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执法案件组织专家论证的,还应当记录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送达执行环节文字记录事项具体如下:

(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三)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四)实施行政强制情况。

第十六条 局执法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结案审批、归档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管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十八条 局法规处负责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第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做好重要环节的音像记录工作。 

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以逐步推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不间断音像记录。

行政处罚音像记录的重点是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听证、送达等环节。

行政检查音像记录的重点是检查过程、送达等环节。

第二十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执法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证据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构应根据执法实际配置执法记录仪、摄像机、视频监控设备、存储器等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以满足音像记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构配备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的标准,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采取音像记录方式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记录的,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音像记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恶劣、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局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音像记录设备和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要加强执法文字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调阅监督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局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当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一案一卷。

第二十六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按规定储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将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按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

其他音像记录的存储期限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禁止毁损、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

确有必要调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法规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和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局执法机构及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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