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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试行)》《郑州市城乡建设局音像记录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试行)》《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14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的相关环节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的活动。
第三条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应当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规定的配备要求并结合实际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照像机、摄像机、录音机等执法记录设备以及配套执法数据采集设备,设置音像记录场所(询问室、听证室),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所配的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必须进行音像记录的除外。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事项,可以根据需要予以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进行音像记录。在实施音像记录时,应当按照《郑州市城乡建设局音像记录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试行)》等要求,不断规范用语。
第六条 音像记录应当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应当重点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五)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过程;
(六)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七)现场制作、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八条 在开展相关执法活动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能够真实、有效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
第九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应及时冲洗或打印,按照执法文书制作要求粘贴并加注拍照的时间、地点、内容等说明。音频、视频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及时储存,并完善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录制人、记录日期(时间)、存储日期(时间)、录制地点等信息,作为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音像资料。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从存储系统复制调取音像记录资料时,应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将其复制为光盘作为证据提交。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借阅音像记录资料,因工作需要查阅的,应当经行政执法案件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十五条 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试行)
一、音像记录开始时,摄录人员应当同步语音记录:“XX时间+XX地点+XX事由+执法全过程记录开始”。
二、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相关证照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您好,请出示XX证(照)”。
三、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告知的规范用语:“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
四、实施行政处罚前,告知违法行为人应有的法律救济权益及途径,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您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政救济权利”或者“您可以在XX时间内向XX单位提起行政复议,XX时间内向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要求违法行为人签收法律文书时,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请您认真阅读法律文书内容,并在签名处签名”或“我已经向您宣读了文书内容,请您签字”。
六、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后,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请您收好文书(或证件等)”。
七、应对妨碍执法语言规范:
(一)不配合执法时,规范用语:“我是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执法过程已全程记录,您可以拨打110或通过其他方式行使您的监督权,但您现在必须服从并配合执法工作。”
(二)遭到推搡、撕扯行为的情形时,规范用语:“我是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你的行为已全过程记录,已经涉嫌阻碍公务,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即刻起,如果停止阻挠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我们将不予以追究,请你控制情绪,理性对待。”
(三)不听劝阻,继续推搡、撕扯时,规范用语:“你不听劝阻继续妨害执法的行为,已被全过程记录,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你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将承担刑事责任。即刻起,如果停止阻挠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我们将不予以追究,请你控制情绪,理性对待”。
(四)一时行为难以控制时,规范用语:“请你控制情绪,执法过程已经全记录,我们已经报警,请等待公安民警处理”。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