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2-08-05 09:28:42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豫建设计〔2022〕187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落实到位: 

一、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主体责任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本单位员工认真学习《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通过质量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切实做好辖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3.勘察设计企业要严格落实“一校两审、总工负责制”,压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主体责任,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严格落实总工程师(结构专业)负责制,认真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严格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等规定,把质量安全隐患消除在审查阶段。

5.施工、监理、检测等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好本单位的抗震设防职责,强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防控,确保抗震设防质量。

二、突出重点,强化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特别是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
  2.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3.按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4.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5.按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鼓励在其他建设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6.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7.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发放适合当地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选用抗震技术图集,也可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根据图集或者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8.抗震加固设计、施工、检测等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抗震加固等标准规范。

三、加强宣传,修订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利用“全国防灾减灾日”等重要节日节点,充分利用在建工地、网络、专场讲座、橱窗专栏等,以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普及抗震知识,大力宣传抗震防灾工作。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本级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演练计划并通过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3.应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相结合的方式储备工程抢险救灾队伍、机械、物资等。

4.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抗震设防和应急管理培训,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及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均应积极参加培训;勘察、设计、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定期开展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等标准规范、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等业务技术培训,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类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均应积极参加培训。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豫建设计〔2022〕187号)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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