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建文〔2023〕221号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12-29 16:20:12  

各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应急管理部评估督导报告整改工作,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等规定,借鉴长沙、南京、杭州等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至竣工验收前的建设过程中对审查通过的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含初步设计批复)、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确需修改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

三、设计变更凡涉及《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导致项目内容较原批复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申请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应按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在变更工程实施前办理相关手续。

(一)主要工程内容、标准、功能调整的,例如增减车站;单个区间双线长度增减超过200米;线路方案有较大改变的,改变运营行车交路及配线设置;通信、信号专业设计原则发生变化等。

(二)建设规模超出(或低于)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的,例如改变车站、段场规模且改变后的车站建筑面积比原批准面积增加10%及以上。

(三)建设地点、总平面布置、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例如站位或段场平面位置调整大于200米;降低段场竖向标高,采用下沉式段场方案等。

(四)主要技术方案、工艺、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较大变化的,例如改变线路主要敷设方式;改变区间、车站(不含附属)主要施工工法(不含不同工法分界里程的变化);最高运行速度、信号或供电制式调整等。

(五)因设计变更概算投资超出(或低于)批准初步设计总概算10%的。

四、设计变更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五、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据本通知要求,完善设计变更实施细则,强化变更流程管控,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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