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调整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的通知
郑建文〔2024〕47号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3-27 16:52:30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中共郑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领域消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职责的通知》(郑编〔2023〕49号)《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下放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郑人常〔2023〕1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郑州市目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际情况,现对2021年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调整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的通知》(郑建文〔2021〕106号)进行调整,内容如下:

一、关于市、各区县(市)、开发区管理范围和权限

(一)郑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符合下列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1.全市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2.市内五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

(1)新建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新建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3)新建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4)新建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4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

(5)新建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4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8)新建除安置房类建设工程外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超过54米的住宅建筑)及其配套工程;

(9)设有本条(1)-(5)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0)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政府投资的既有建筑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墙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3.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

(1)国家、省、市级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

(3)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4)涉及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

(二)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符合下列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墙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1.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3.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4.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设有本条(1)-(4)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9.加油加气站,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三)市内五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符合下列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墙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1.安置房类建设工程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及其配套工程;

2.建筑总面积小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3.建筑总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4.建筑总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5.建筑总面积小于4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

6.建筑总面积小于4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8.加油加气站,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9.所有社会投资的既有建筑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墙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符合下列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墙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1.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3.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4.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设有本条(1)-(4)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高度小于100米的公共建筑;

7.除国家、省、市级以外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100米以下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9.加油加气站,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关于建设领域消防违法行为线索移交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按照本文规定的消防审验管理范围和权限,将工作中发现的建设领域消防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给具备相应行政处罚职责权限的部门,确保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架构

市、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进一步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完善设备配备、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履职尽责。

(二)建章立制,深化改革

市、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细化优化操作流程,切实做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三)明晰权责,抓好落实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熟悉本文规定的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权责分工,落实各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将按照调整后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奖惩机制,树立先进典型,惩戒后进,全力推进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二)本文所提及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是指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性审查并入施工图联合审查。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三)市政府或市城建局明确办理权限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其违法行为查处由办理权限单位(部门)一并办理。

(四)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受理的建设工程,由原受理单位负责办结。

(五)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及未尽事宜的解释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

本通知自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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