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广应用郑州市建设工程智慧检测系统的通知
郑建文〔2026〕36号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6-04-07 16:55:09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智慧检测系统技术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切实保障工程实体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行规〔2025〕4号)、《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管理办法(试行)》(郑建文〔2025〕35号)等相关要求,现将推广应用郑州市建设工程智慧检测系统(智慧检测系统为新城建智慧质监系统的子模块,以下简称“智慧检测系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取样、见证、送检、试验到报告等各环节的全过程可追溯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合法。

二、适用范围

郑州市市、区(县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三、工作责任

(一)主管部门。市、区(县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本级监管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智慧检测系统的部署应用工作;负责对相关工程参建主体单位、检测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帮扶。

(二)建设单位。负责系统登记注册,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见证取样进行监督管理。

(三)施工单位。负责对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取样人员应通过新城建智慧检测系统下载移动终端APP,用于现场取样工作,负责按要求规范录入取样信息(样品信息、人员信息、取样地理位置信息及相关过程影像资料,通过材料样品植入或绑定防调换二维码唯一性标识,保证送样各环节的可追溯管理,确保取样试件的代表性和唯一性),取样信息通过移动终端上传到信息平台。

(四)监理单位。负责对取样、送检过程及现场检测项目进行见证。见证人员应通过新城建智慧检测系统下载移动终端APP,用于现场见证工作。取样人员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现场见证,人脸识别并复核取样人员提交的取样信息,确保取样信息的真实性。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按照要求完成与智慧检测系统的数据对接。

2.通过移动终端对见证取样的样品及防调换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进行检查识别,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3.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数据采集、信息上传、报告出具、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对混凝土、砂浆、钢筋、砌块涉及力学试验数据和混凝土试块破型照片等资料自动储存到本机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检测全过程及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4.检测报告应实时上传至智慧检测系统并落实不合格报告上报制度。

(六)智慧检测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智慧检测系统应严格按要求公开其数据对接接口标准,确保各单位与智慧检测系统及时有效对接。公开的相关接口标准须真实、全面、完整,不得选择性公开,确保各单位按要求上传的数据信息能够正常上传。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区(县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提高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认识智慧检测系统推广应用的意义和作用,高度重视智慧检测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加强安排部署,压实各方工作责任,按时完成智慧检测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主动加强对接。自发文之日起,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机构、智慧检测技术服务单位要主动作为,相互配合,充分认清智慧检测系统对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加强对接联系,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智慧检测系统应用工作的有序开展,不断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反馈。

(三)加强动态监管。市、区(县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智慧检测系统数据信息的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样品、检测过程、检测报告等开展督导检查,对存异数据信息及时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附件:1.郑州市建设工程智慧检测系统数据上传技术指导手册

   2.郑州市建设工程智慧检测系统推广应用政策解读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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